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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特公司在知识产权的弯路中回归

2016-06-16 11:19:1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4日,A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深圳市惠尔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称被申请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于次日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申请人是一家自主研发、制造一体化的气雾粘合剂生产企业,其于2012年6月8日委托深圳市耀年品牌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称耀年设计公司)设计喷胶产品外包装, 耀年设计公司于2012年7月19 日完成并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2年7 月26日将涉案图形作品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商品外包装上,并首次于2012年8月16日对外销售外包装上含有该图形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07日将该图形作品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为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注册成功。申请人在知晓该情况后立即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代理人对案情进行全面了解,对证据深入研究,提交大量详实证据,商评委最终认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的著作权作品公开的时间,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作品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且地理邻近,处于申请人产品销售区域,对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应为明知;申请人的不仅是作品,还是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理应无效宣告。

在类似案件中,有些在先权利人根本没有保存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或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较弱,只能淹没在商标抢注硝烟四起的商业战场中。本案争议商标能被无效宣告的关键之处在与于申请人保存了涉案作品设计的合同、发票、销售合同及附有该图形的邮件,能充分证明其发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其实,申请人早在2012年就将该图形投入到商业使用中,却一直没有将著作权进行登记或申请注册为商标,直到被别人抢注并被诉后才知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经济正在悄然兴起,注册商标才是创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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