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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美特”主张商号权获支持,“艾羌特”傍名牌被阻止

2016-06-20 11:22:40
基本案情

佛山市南海坚儿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了“艾羌特”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上述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七件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项目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从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书、销售发票、报刊杂志等证据可以证明“艾美特”作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电风扇、电暖气”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电暖气”等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艾羌特”与申请人的商号“艾美特”相联系,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案例点评

实践中,主张商号权获得支持的几率较低,原因有二:一是争议商标注册的类别跟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不属于同一行业,也无密切关系;二是争议商标注册的类别虽然跟申请人的商号使用的行业相同,但是申请人不能主张该商号经过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过程中“恶意”的评判要求是很高的,有时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的行为就是为了傍名牌,属于恶意注册,但是申请人找不出最直接能证明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证据,因此,很多时候主张商号权得不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傍名牌的恶意可以说非常明显,一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它们指定的商品项目均是小家电产品,“艾羌特”与“艾美特”仅一字之差,而且“羌”字与“美”字在文字书写及视觉上差异很小,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属于家用电器行业,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内,尤其是在小家电零售、批发的名城佛山市,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商号及其在小家电行业内的知名度。仅从上述两点就能看出申请人恶意注册,傍名牌的企图很明显。

对于像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注册,傍名牌的行为,申请人是绝对不会姑息的,对监测到的恶意注册,蓄意傍名牌的商标注册行为坚决提出异议或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运用法律手段遏制这种行为。申请人在案件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如“艾美特”商标获得的荣誉、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合同、发票以及通过各种途径的广告宣传,以此证明“艾美特”商标和商号经销地域广,宣传力度大,在“风扇、电暖气”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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