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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了“光头强”

2015-12-21 14:28:22
案情简介

银川盛世龙飞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盛世龙飞公司)在“啤酒”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了与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强文化)的知名动漫《熊出没》的主角之一“光头强”的名称和形象完全相同的组合商标“光头强及图”(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损害华强文化的合法利益。该商标公告后,华强文化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后经商标局审理,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决定对系争商标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案例点评

根据商标局与商评委联合颁发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适用要件,适用该条款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或可能接触相关作品,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随着华强文化及其关联公司制作的《熊出没》系列动画片近年来在各级电视台、各地电影院的热播以及相关宣传活动的大力开展,其中的主角之一“光头强”的名称及其形象已经具有高度的知名度,深入人心。此外,早在设计完成之初的2010年,华强文化的关联公司就已经将该人物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登记中心申请过著作权登记,并将相关权利独占许可给华强文化。系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上述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极其相似,而且商标中还配上了与该美术作品名称相同的文字,这种高度雷同的情况,绝非偶然,可以推定被异议人在主观上存在将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故意,损害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在本案中,华强文化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光头强”人物形象传播时间长、范围广,并且该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因而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注册,有力打击了通过傍名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了华强文化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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