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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金品”完美阻击“简精品”

2015-12-03 14:36:53

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简称粤豪珠宝)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集黄金、铂金、K-Gold、翡翠、钻石等珠宝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为一体的大型珠宝首饰企业。2007年,粤豪珠宝旗下的“简金品”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10”,2008年, “简金品JHAN及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0年,“简金品JHAN及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9月4日,自然人金某(下称被异议人)在第14类申请注册第11442456号“简精品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宝石、翡翠、玉雕首饰、手表、表袋(套)”。被异议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粤豪珠宝(下称异议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委托精英知识产权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为此精英知识产权提出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简金品JHAN及图”(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国家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宝石、翡翠、玉雕首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宝石(珠宝)、链(珠宝)、手镯(珠宝)”商品上的“简金品JHAN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表袋(套)”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指定商品关联性较强,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案,粤豪珠宝的异议理由全部被商标局采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被一网打尽,精英知识产权完美地阻击了自然人金某“傍名牌”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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