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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淘宝、京东等网络销售的侵权产品,被侵权人住所地有权管辖

2015-09-01 14:45:15

2015年2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有了新的变化,其中根据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被侵权人(一般为侵权案件中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此司法解释的实施,对权利人针对淘宝、京东等网络渠道销售涉嫌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是极为有利的。

2015年4月,精英知识产权集团旗下的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方式分别对天猫商城上武汉某公司销售涉嫌侵犯雪仙丽公司(住所地为福田区)著作权、京东商城上北京某公司销售涉嫌侵犯大顺公司(住所地为宝安区)商标权的行为进行购买取证,购买后收货地均为福田区。2015年5月,我所代理雪仙丽公司针对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去到福田区法院、代理大顺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去到宝安区法院进行立案,经过我所与福田区、宝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沟通,最终两案均立案成功。

至今,大顺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以对方当事人停止使用商标,下架侵权产品并支付部分经济损失而和解结案。雪仙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被告(武汉企业)提起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的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均发生在武汉市桥口区,依法应由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8月24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认定原告雪仙丽公司住所地也是侵权行为地,因此原告住所地的福田区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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